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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又放利好消息 企业基本户开户流程将大大缩减

2019-01-25 12:14:09   来源:上海自贸区公司注册   

央行发布《关于试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的通知》,试点取消江苏省泰州市、浙江省台州市两地及下辖县(市、区)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的基本存款账户(下称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核发,由核准制调整为备案制。试点地区银行按规定审核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面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并依托账户管理系统审核基本存款账户唯一性后,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开立基本户,并将基本户编号、存款人密码交付企业。银行在给企业开立基本户时,要依托账户管理系统审核基本户的唯一性。


  企业开立银行账户的流程进一步简化。

  近日,央行发布《关于试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的通知》,试点取消江苏省泰州市、浙江省台州市两地及下辖县(市、区)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的基本存款账户(下称“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核发,由核准制调整为备案制。本次试点自2018年6月11日起正式实施。

  除基本户开户取消核准外,该账户后续办理变更、撤销业务也由核准制调整为备案制,也无需经央行分支机构核准。

  本次试点三大关键点

  对试点地区的众多企业来说,本次试点有以下三方面的关键要点:

  1、分步实施,稳妥推进。

  为维护银行账户管理秩序,按照先企业、后其他单位,先基本存款账户、后其他银行账户,先调整事前审核、后强化事中事后管理的原则,分阶段、稳妥有序推进试点。

  2、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自6月11日起,企业在试点地区开立基本户时,按现行规定向银行提交开户申请资料。试点地区银行按规定审核开户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面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并依托账户管理系统审核基本存款账户唯一性后,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开立基本户,并将基本户编号、存款人密码交付企业。

  第二阶段是自2018年12月1日起,试点地区银行为企业开立基本户时,除按照第一阶段业务处理办法执行外,增加完善账户管理协议、增加身份验证方式、加强“公转私”管理、健全异常情况处理机制、加强销户管理等试点内容。

  3、试点地区基本户编号取代开户许可证。

  以前企业开立基本户之前需在当地央行分支机构取得基本户开户许可证,现在试点地区企业无需领取许可证,在办理其他按规定需出具基本户开户许可证的银行账户业务时,只要向银行(含试点地区以外的银行)提供基本户编号以替代原基本户核准号使用即可。

  基本户取消核准制,企业开户时间大为节省

  首先要搞清一个概念,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实则分多种,按用途一般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根据以前的监管要求,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央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此外,基本存款账户只能开立一个。

  基本存款账户是企业最重要的结算账户,也是账户功能最为齐全的。

  1、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2、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此次《通知》取消的就是两个试点地区的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但上述其他类需核准开立的账户仍执行原政策。

  一接近监管部门人士对券商中国记者说,之所以要试点取消基本户核准制,主要是为了简化企业的开户流程。以前企业开基本户,要跑当地央行分支机构还有银行,来回折腾开户至少要花4—5个工作日,现在不需再跑央行分支机构,只要向银行递交开户材料就行,开户时间大为节省。

  对于之前企业开基本户为何还需先得到央行核准?上述接近监管部门人士称,按规定,基本户一家企业只能开一个,以前账户管理联网系统还不健全,如果不进行事前核准的话,很难避免企业开两个(或以上)的基本户。

  “只有基本户才能取现功能,以前企业公款私存的情况比较多,如果不严控好一个企业只能开一个基本户的政策,会加剧公款私存的问题。”上述人士称。

  此外,之所以选择江苏泰州和浙江台州两个地区先行先试,受访者认为,也是考虑到这两个地区经济活跃、中小微企业众多。

  系统改造列出时间表

  如上所述,现在账户管理系统的日益完善,也给央行取消基本户核准制度提供了技术支撑。不过,取消事前核准的同时,央行也在加大事前事中事后管理。

  对银行来说,《通知》要求,试点地区银行为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面签制度;与企业签订账户管理协议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强化基本存款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管理,健全企业重要信息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证件到期未更换、不配合对账、账户连续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等异常情形处置机制。

  对于试点地区央行分支机构来说,要依托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对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的唯一性及开户资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对银行账户管理情况开展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对于业务办理差错率高、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的银行和企业,采取暂停试点、行政处罚等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不论是对银行还是央行,强化账户管理都要依托账户管理系统。例如,银行在给企业开立基本户时,要依托账户管理系统审核基本户的唯一性。因此,《通知》也对系统改造提出相应要求,具体来说:

  1、账户管理系统。2018年6月8日,央行组织开展账户管理系统升级,新增试点地区银行办理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备案功能;

  2、银行业务系统。2018年6月1日前,银行应当完成第一阶段试点内容相关行内系统改造;2018年10月15日前,银行应当完成第二阶段试点内容相关行内系统改造。

  基本户管理加强,这些企业将无法办理业务

  由于取消了事前核准,对基本户的管理重心移到了事中事后监测,而这个重担就落在了银行身上,尤其是在加强基本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异常情形处置等方面。

  《通知》要求,银行应当根据企业的注册资金、日常资金支出等,与企业合理约定基本存款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的单笔和每日限额。

  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超出限额的,应当向银行出具付款凭据。无法提供付款凭据,或者提供的凭据无法说明付款用途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银行应当拒绝办理。

  在异常情形处置方面,《通知》重点对重要信息变更处理、对账管理、长期不动户处理等方面作出三大要求:

  1、在重要信息变更处理方面,银行发现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经营地址、主要联系方式,以及身份证明文件种类或者编号发生变更,应当及时通知企业到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自银行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仍未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银行有权停止支付。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使用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在临时身份证有效期到期后30日内仍未向银行出具居民身份证,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银行有权停止支付。

  银行停止支付后30日内,企业仍未到银行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银行应当中止账户业务。

  2、对账管理。

  《通知》要求,银行应当与企业核对账务,频率应不低于一年一次,企业应当配合。企业超过反馈时间未反馈或者反馈核对结果不一致的,银行应当查明原因,并有权在核对一致前停止支付。

  3、长期不动户处理。

  企业基本存款账户连续1年未发生收付活动的,银行应当通知企业在30日内确认账户是否继续使用。逾期未确认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银行应当中止账户业务,并将账户认定为久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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