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的税务风险,你知道多少?
2018-09-21 14:24:30 来源:web
通过上述案例,电商企业应时刻警惕税务合规风险。许多电商对自身应当履行的纳税义务不甚了解,对于发生的行业特有经济业务不知道该如何处理,企业最终选择不处理,不了了之。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想不到电商企业一笔返现业务,居然说道这么多,不但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还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网络交易规模的日益扩大,网络交易偷、漏税的现象越来越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比如淘宝,许多店主并未办理工商登记,也未领取发票,对外销售很多不开具发票,不仅容易产生经济纠纷,也容易产生涉税风险。
2007年,上海主营婴儿用品的网店店主张某获刑2年,被处罚金6万元。她是因网络交易偷税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全国第一人。通过上述案例,电商企业应时刻警惕税务合规风险。防范于未然。
现实中,许多电商对自身应当履行的纳税义务不甚了解,对于发生的行业特有经济业务不知道该如何处理,企业最终选择不处理,不了了之。
殊不知这样做,对企业是百害而无一利,不但要承担税务风险,甚至对企业造成不小的经济损失。
举个例子:不少企业运用电商平台销售产品,顾客使用产品后在网上进行评论,对给予好评的顾客一定金额的现金返还。
该返现支出无法取得发票,企业也无法在销售发票上注明返现金额,但是可提供电子商务系统定单明细清册、返现明细清单等资料,此笔经济业务企业该如何进行处理呢?
首先我们要明确,此项业务并不属于销售折让。不能冲减销售收入。具体依据,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本问题中企业给予好评顾客的现金返还,可以凭借活动规则(通告)、电子商务系统内定单明细清册、实际已返现明细清单、支付凭证等资料按业务宣传费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由此可见,不是一定要有发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另外,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想不到电商企业一笔返现业务,居然说道这么多,不但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还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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